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以及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仪器设备按照要求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正常检修、试运行等,确实难以避免发生的。
3.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4.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四、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由于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可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
6.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七、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但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严重者取消使用资格。
1.未经实验平台主任允许,将钥匙借给非实验室人员使用。
2.未经仪器负责人允许,擅自动用仪器。
3.各实验室负责人离室时未进行安全检查,不关灯或不锁门。
4.仪器设备使用不登记。
5.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其它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或干扰他人工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