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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10:41

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及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一、化学危险品领用、使用、保管

1、凡领用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遵循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申请手续。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应急机制。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3、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5、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7、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8、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二、 管理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严格领用程序,领用、使用实验室要严格保管制度,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使用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才能打开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柜,并建立严格出入柜制度。

2、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3、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在各实验室存放总量。

4、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并在实验区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中心主任和保卫处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6、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必须配备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7、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同时必须按照学院的规定妥善收集好废液,及时让废液回收公司运走。

三、化学危险品储存、回收制度

1、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

2、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3、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6、需要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指定场所进行处理。

四、火灾扑救

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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