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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10:39

一、总章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实验中心危险品(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实验室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实验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适用于实验教学中心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4.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实验室损失的,实验中心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品(放射源)的申购与使用

1. 凡领用危险品必须遵循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申请手续,到学院指定的仓库领取。

2.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3.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三、危险品(放射源)的保管

1.危险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室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2.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3.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放射性同位素入库后有专人保管,设有专用冰箱需加锁,除保管员外,任何人不得自行开启。严格遵守领用制度,每次领用要填写剂量、用途、日期、使用量,超过250uCi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字。

5.主管人有权检查领用剂量与消耗剂量是否相等,如有不符情况要查明去处。已领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有遗失或倒翻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并作必要处理。

6.定期对放射源存放处及放射性废物存放处作放射性检测,以防泄露。

四、危险品(放射源)的废弃物处置

1.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回收废液的管理工作。

2.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袋。废液倒入专门的废液回收桶,废固物质倒入医疗垃圾袋,定期送往回收处。

3.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或减少体积。

4.在收集放射性废物时,应按半衰期长短,可否燃烧和不同状态(固、液)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每袋体积不超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口袋应密封,不破漏,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他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塑料袋中。

5.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工作,工作一个阶段或实验结束时必须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6.放射性实验室内必须有专人管理放射性废物,严格按国家环境保护及颁发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保存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并作书面记录。

7.对放射实验室、污物间、标记室及定期(每月一次)作环境放射性监测,并作记录。每次放射性标记前后用辐射污染检测仪对实验环境及工作台进行监测。一旦造成污染时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或安全防护员报告,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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