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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大资字〔2001〕06号文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法。
  一、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提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校公安处备案后方可购置。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提运
  (一)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使用单位不设二级仓库。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持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二)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大资字〔2001〕06号文,2001年3月29日发)